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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好意搭乘”出交通事故 可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2022年3月13日21时16分许,王某飞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韦某红从綦江桥河方向往三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高房子路段时,与唐某华停放在道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某飞当场死亡,韦某红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4月12日,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飞无证醉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唐某华夜间在道路上停车检查故障时,未按规定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韦某红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韦某红被送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7天,产生医药费共计24837.01元,其中A保险公司垫付了18000元,B物流公司垫付了6000元,原告自行垫付750元。B物流公司还另行垫付了原告住院期间护理费1000元。韦某红于2022年3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外伤性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3.脑震荡伤;4.双肺挫伤;5.左侧眼眶骨折;6.鼻骨骨折;7.颌面部多处皮肤裂伤;8、低蛋白血症。


2022年4月22日,韦某红申请鉴定伤残等级,评估误工、护理及营养时限。2022年4月26日,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韦某红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术后属八级伤残;2.韦某红伤后的误工时限为120天左右;护理时限为60天左右;营养时限为75天左右。韦某红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450元。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韦某红交强险外的损失金额为235919.01元。按照事故主次责任,交强险外的损失应由主要责任方王某飞承担70%的责任,次要责任方唐某华承担30%的责任。因王某飞系好意搭乘原告,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原告可在王某飞担责范围内自行承担20%即交强险外损失金额的14%(70%×20%),王某飞承担己方责任的80%即交强险外损失金额的56%(70%×80%),遂判决原告韦某红因本次事故所受各项损失,由被告A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其123775.7元,被告A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B物流公司超额垫付的6154.48元,并驳回原告韦某红其余诉讼请求。



“好意搭乘”,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非营运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出游、同事上班,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一程等行为。“好意搭乘”无盈利目的,不追求报酬,旨在互帮互助,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且能减少出行车辆数量,有利于环境保护。“好意搭乘”造成搭乘人损害时,被搭乘人往往是好心做错事,若不能适当减轻被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将与公序良俗相违背,不利于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而且,事故发生时驾驶员与搭乘人共处同一空间,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自身往往也会受伤、车辆受损,要求驾驶员完全赔偿无偿乘客的损失,未免苛责,与公平正义原则相违背。


同时,《民法典》亦明确,“好意搭乘”情节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驾驶员的责任。被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风险,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且,若驾驶员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依据“好意搭乘”减轻其赔偿责任。比如,当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酒驾、毒驾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时,即使有“好意搭乘”情节,也不得据此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决定是否减轻赔偿责任及酌定减轻的幅度,在鼓励善举与强调安全注意义务之间寻求平衡,力求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供稿:民一庭 余波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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